石景山区政务外网管理办法
2008-05-26 

石景山区政务外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石景山区政务外网的管理,依据《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北京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北京市政务外网管理办法》、《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和其他政策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景山区政务外网是指同互联网逻辑隔离的,为满足本区各级政务部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业务的需要而建立的政务网络。政务外网不能处理、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是非涉密网络。
第三条 石景山区政务外网的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石景山区政务外网接入单位网络运维情况纳入年终区信息化绩效考核。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景山区政务外网的管理部门和各接入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石景山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
(一) 负责石景山区政务外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 负责石景山区政务外网的接入审核、运维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 负责石景山区政务外网网络地址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四) 负责对石景山区政务外网接入单位的局域网建设进行技术指导;
(五) 负责完成市级纵向业务系统的开通。
第七条 石景山区政务外网接入单位需做好如下工作:
(一) 负责本单位局域网的规划、建设、运维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 负责协调本单位政务外网接入地点的线路接入工作;
(三) 负责将本单位局域网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区信息化办备案。备案内容详见附件1《政务外网接入单位局域网备案表》。

第三章 接入管理
第八条 石景山区财政预算单位经区信息化办与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接入区政务外网。确有需要的非财政预算单位,经区信息化办审核同意后方可接入。
第九条 石景山区政务外网的业务包括以下四类情况,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请。
(一) 新增或撤销业务系统:
申请表详见附件2《新增或撤销业务系统申请表》,并同时提交附件5《政务外网网络地址使用申请表》。
(二) 已有业务系统新增或撤销接入单位:
申请表详见附件3《已有业务系统增加或撤销接入单位申请表》。
(三) 新增、撤销或迁移接入单位线路:
申请表详见附件4《政务外网接入线路新建、迁移或撤销申请表》,并同时提交附件5《政务外网网络地址使用申请表》。
(四) 连通或撤销与市政务外网间的业务:
申请表详见附件6《市政务外网连通或撤销申请表》。
第十条 第九条所列四类申请的办理时限:
(一) 区信息化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遇特殊情况,可顺延5个工作日。
(二) 通过专线方式接入政务外网的,区信息化办自答复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络接入工作。如因线路等特殊原因,可根据实际情况顺延。
(三) 通过VPN方式接入政务外网的,区信息化办自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络接入工作。
(四) 凡因接入单位原因导致政务外网在接入时限内无法完成接入的,当次接入申请取消。待接入条件具备后,由原业务单位重新向区信息化办提出申请。
(五)凡提出撤销申请的,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区信息化办提出申请。

第四章 网络运维管理
第十一条 各接入单位需要进行政务外网网络地址的新增、追加、更改或撤销时,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区信息化办提交附件5《政务外网网络地址使用申请表》。
第十二条 各接入单位的局域网机房管理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 各单位机房的设计与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二) 机房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完善的值班、巡检、报告、人员登记等管理制度,做好值班日志、巡检日志。
(三) 各接入单位机房应保证持续电力供应,如因特殊原因需中断运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区信息化办。
第十三条 各政务外网接入单位的局域网管理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 各单位局域网的设计与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二) 各接入单位局域网需做好边界访问控制、防病毒措施等安全措施后,方可与政务外网连接。
(三) 各单位局域网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完善的局域网络管理制度,做好运维日志,建立网络安全的应急响应和报告处理机制。
(四) 凡接入区政务外网的单位,须统一通过区政务外网访问互联网,不得自行通过本地局域网访问互联网,确需拥有独立互联网出口的,需报区信息化办审批。
(五) 各单位一旦出现影响区政务外网稳定运行的事件,应立即断开与区政务外网的网络连接,按照附件7《石景山区政务外网故障处理流程》进行处理,事件处理完毕后方可恢复连接。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务外网接入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本单位局域网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做好下列工作:
(一) 明确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的主管领导和责任人。
(二)按照等级保护的具体要求做好防护措施。
(三) 保障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资金投入。
(四) 定期进行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 发生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后,接入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件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区信息化办报告。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十六条 区信息化办、政务外网接入单位应建立本级的应急保障预案,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及时修订。
第十七条 各接入单位应将应急保障预案报区信息化办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章 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石景山区政务外网核心网络运维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各接入单位专线租用费按照区财政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使用VPN方式接入区政务外网的单位,按照《VPN终端用户使用协议》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各政务外网接入单位应在网络运维费预算中考虑应急保障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政务外网接入单位局域网备案表》
           2.《新增或撤销业务系统申请表》
           3.《已有业务系统增加或撤销接入单位申请表》
           4.《政务外网接入线路新建、迁移、撤销申请表》
           5.《政务外网网络地址使用申请表》
           6.《市政务外网连通或撤销申请表》
           7.《石景山区政务外网故障处理流程》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