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电子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08-01-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区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建设质量,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北京市电子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区属各行政单位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信息化专项经费、自筹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和政府融资出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及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同时还包括信息安全建设、信息化设备采购、咨询评估、信息化项目维护和服务外包项目。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工程为重大信息化工程。

 

第四条       信息化工程应符合北京市及石景山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并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和保障安全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五条       各单位信息化工程应当在全区信息化总体规划的范围内,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实施;石景山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信息化办)负责制定并下发本年度全区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性意见,作为各单位实施信息化项目的遵循依据。

 

第六条       区信息化办是本区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项目审核、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要明确内部负责部门,制定信息化工程建设中业务、技术、资金、风险管理、合同等管理机制,保证内部协调顺畅和对开发商有效监督和管理。工程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对工程实施进度、建设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工作负总责。

 

第八条       加强重大信息化工程的组织领导工作,工程负责人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并成立由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区信息化办选派专家或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各单位的信息化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在项目资金申请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前期论证。并在每年9月份之前向区信息化办提交第二年的立项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资金测算、进度安排等内容,由区信息化办或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方案是否满足需求、资金是否合理、系统是否符合信息安全性规定等方面进行审核,并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的答复,以避免重复投资,促进资源共享。

 

第十条       区信息化办的审查意见作为财政部门审核预算的依据之一。对于未经区信息化办审查或者经审查不通过的,不纳入第二年年度预算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对通过预算审核纳入年度预算内的项目,在项目执行前需向区信息化办提交更为详细的项目可行性计划书。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应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实施招标采购;充分考虑信息化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在评标过程中采用“综合评分法”,不以价格最低作为中标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十三条           从事信息化工程的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和保障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家或者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揽信息化工程;已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

 

依法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的,还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资质认证。

 

第十四条           从事信息化工程设计、开发、实施、服务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信息化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十六条           新建的信息化工程应充分使用现有的全区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体系,原则上要求新建的信息化工程应纳入到全区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体系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涉及区政府跨部门的信息化工程或重大信息化工程方案应经过专家组论证,并提交区信息化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区信息化办将对各单位上报的基础数据采集、地理信息系统、通信网络等基础性建设项目,以及协同办公、视频监控等综合性项目进行资源整合、统筹建设、共享使用。未经审批许可,各单位不再单独建设。已单独建立的业务传输专网,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逐步迁移到全区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在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时,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进行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并保证有相应的投入。涉密系统由区保密办牵头监督管理,非涉密系统由信息化办牵头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信息化工程的建设应当实行监理。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订立监理合同,并依监理合同对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阶段性向区信息化办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建好项目管理电子档案。

 

第二十一条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应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相关的保密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因实际需要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须报区信息化办核准备案。

 

第二十三条   区采购办对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区审计局对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组织竣工验收,重大信息化工程应当有区信息化办参加,工程验收前须通过第三方评测机构测评和信息安全测评。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不得正式投入运行。

 

第二十五条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报送区信息化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项目的验收证明文件及相关竣工资料提交区审计局,待审计报告完成后将有关资料报区信息化办、区财政局备案,并以此作为确认项目完成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区实行信息化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对信息化工程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八条   区信息化办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和国家有关法规,履行信息化工程建设的执法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区信息化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区信息化办报市信息办按照《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相应条例对其进行处罚;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