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政务数字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北京市和石景山区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规范我区政务数字证书的使用,促进统一电子政务信任体系建设,特制定《石景山区政务数字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石景山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石景山区国家保密局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石景山区政务数字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政务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京信息办函[2005]46号)的要求,为加强本区政务数字证书的服务管理,规范本区政务数字证书的使用,促进统一电子政务信任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电子政务活动中使用政务数字证书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活动是指本区机关单位利用信息技术开展内部办公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字证书是指在本区电子政务活动中使用的数字证书,主要包括颁发给个人、机构和设备的数字证书。
第三条 区信息办负责政务数字证书的统筹与管理工作,区国家保密局负责使用政务数字证书相关活动的审批、监督和指导工作,区信息中心负责政务数字证书的办理和相应技术支持工作。
第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重要电子政务信息系统需要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等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的,须使用政务数字证书。
第五条 申请、变更、废止使用政务数字证书的单位需填写相应表单,经区信息办审批后,报区保密局备案。由区信息中心负责政务数字证书的制作、更新、废止工作。政务数字证书持有单位应在证书有效期(一年)满之前到区信息中心办理更新业务。
第六条 政务数字证书持有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政务数字证书的管理工作,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私钥,并对使用证书的行为负责。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数字证书持有单位应及时申请废止政务数字证书,并承担相关费用。
(一)密码丢失;
(二)证书私钥泄漏;
(三)证书中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四)辞职或调动工作岗位;
(五)介质损坏。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信息办可废止政务数字证书。
(一)证书的有效期届满;
(二)证书持有人申请废止政务数字证书;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政务数字证书的管理纳入保密工作范围,并接受区保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政务数字证书属内部事项,期限1年。各单位要按照内部事项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和使用。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进行复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信息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